国家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同时对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
56号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案例: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前3个月的预扣预缴税额为: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二、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
56号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1、工资、薪金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四项所得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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