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节日发的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企业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2006年吉林省五厅三局一会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长春市而言,涉及采暖费补助标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五厅三局一会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另一个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这两个文件关于不同级别人员的住房标准有差别,具体执行时按下列原则把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执行长府发〔1999〕86号文件标准,中省直在长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执行吉建办﹝2006﹞65号文件标准。
(一)吉建办﹝2006﹞65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2.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二)长府发〔2006〕26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计算公式为:
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住房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l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4、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第二条规定,工作目标和要求:
(1)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2)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5、单位为个人报销的公务用车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规定: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6、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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