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历来颇有争议,总局纳服司的答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税局等曾明确雇主责任险等属于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确了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结束了该业务在全国各地执行不统一的状况。
哪些保险费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应当取得发票?应该取得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取得的保险费发票能否进项抵扣?哪些保险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减?个人取得哪些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带着这些问题,开启本次保险费政策梳理之旅,纯干货,无废话,一起来吧!
一、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含责任保险),可以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2号公告解读中也进一步明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目前的责任保险有哪几种?
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类业务。
七、什么是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转嫁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风险。它可承保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关系遭受意外或者患职业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而所谓的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公共设施场所、超市、展览馆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八、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如果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满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即使计入福利费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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