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水力发电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产生疑惑,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2018年10月,某水电站月发电量3亿度,月使用水资源9.405亿立方米,其中:机组过机流量用水9.4亿立方米、生产辅助用水(含冷却用水)50万立方米,水资源税单位税额0.005元/度。那么,该水电站该如何计算、缴纳水资源税呢?
实务中,因水力发电特征,在发电过程中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用水方式:一是利用水库水资源势能带动水轮机组转动发电,即机组过机流量用水;二是通过地表或地下取水,对水轮机组发电过程中的高温高热进行冷却,即生产辅助用水。生产中,机组过机流量用水无水资源消耗,生产辅助用水有少量消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受水力发电生产工艺影响,水力发电水资源税的计算就产生了不同理解和观点。
目前,实务界对如何计算水资源应纳税额存在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水力发电中的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不加区分,统一按照发电量×适用税额计算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即月应纳税额为30000×0.005=15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水力发电中区分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分别按照发电量×适用税额计算,合计数为应纳税额。即月应纳税额=过机流量用水月应纳税额+辅助用水月应纳税额=30000×0.005+30000×0.005=30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水力发电中的过机流量用水为不纳税情形,不需缴纳水资源税,发电过程中的辅助用水按照发电量×适用税额计算。即月应纳税额=30000×0.005=150(万元)。
笔者认为,应按照第一种观点计算水力发电水资源税应纳税额。
首先,受水力发电生产工艺流程影响,发电过程中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是同时存在、不可分割的,生产中两者缺一不可。在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的共同作用下,生产出同一电力产品。
其次,从源头来看,水资源税形成于水资源费,过去,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未对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加以区分,而是统一按照发电量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所以,不加以区分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统一按照发电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较为合理。
此外,在水资源税试点过程中,税企双方对80号文件中,“少量取用水”的“少量”、地下水超采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临时紧急取水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水资源税跨省征管和分配比例等具体内容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因此,笔者建议,应完善水资源税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企双方潜在的法律风险;改善征管模式,可对水资源税实行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作者: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财务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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