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预 (缴企业所得税),一定要支付 (罚款及滞纳金)?

日期:2022-12-09 21:16:2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案例背景:

  近日有学员提问2018年某公司故意多计成本100万,同时无发票列支60万,均已经在季度预交所得税时扣减成本费用,会不会给企业带来罚款及滞纳金呢?为方便大家快速学习税法下面作者就来做一下分析及总结。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6.提醒各位财税朋友注意: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及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按法规加收滞纳金,所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均已经失效。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已失效)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已失效)对纳税人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三、结论:

  1.违法违规的:对属于多计成本费用少计利润的100万、少计房地产预售收入毛利润、多计免税收入、多计不征税收入以及多计弥补亏损额等属于预交时违反法律法规应缴纳而未缴纳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罚款及滞纳金;

  2.合法合规的:在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合规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对于其他税会差异比如无票列支的60万可在汇算清缴时调整而无需支付罚款及滞纳金。

  3.争取:因国税函发[1995]593号明确对纳税人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被国税函[1995]593号文全文废止,所以实务中企业可争取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把全年应补的所得税补缴而不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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