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税率,农产品深加工税增还是减了?
从5月1日开始,增值税17%、11%税率分别降为16%和10%。同时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而在以前,对于生销销售17%的农产品深加工,是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销项和进项各降了一个点,变成了16%和12%,那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是不是税负就没变呢?
我们假设一个农产品深加工成a产品,售价100(含税),进的农产品原料80。按以前计算,则销项=100÷(1+17%)*17%=14.53元,能抵扣的进项=80*13%=10.4元,应交增值税=14.53-10.4=4.13元。
而降税率后,市场售价只可能下降,不可能上升,这时我们就假设市场价不变,还是100(含税),进的农产品原料还是80。
则销项=100÷(1+16%)*16%=13.79元,能抵扣的进项=80*12%=9.6元,应交增值税=13.79-9.6=4.19元。
也就是说,降税率后,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来说,比以前还多交了税。相比以前的4.13的税负,现在的4.19税负,等于多交了4.19-4.13=0.06元,税负增加=(4.19-4.13)÷4.13=1.5%。
也就是说,税负比以前上升了1.5%。
这是说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而事实上,随着降税负,同样的产品,市场价只可能下降。这样一来,税负上升将远大于1.5%。
但是,这里肯定有人会说了,虽然增值税多交了,可以换算一下,第一次按17%时,企业的不含税收入=100÷(1+17%)=85.47元,第二次按16%时,企业的不含税收入=100÷(1+16%)=86.21元。第二次收入比第一次增加=0.74元。
虽然第二次多交了0.06元增值税,可是第二次收入增加了0.74元,这么一算,不是企业利润还是有增加嘛。
这个算法真的对吗?这里面逻辑问题在哪里?各位看出来了第二个问题错在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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