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 (革措施已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额标准再提升)!

日期:2022-12-17 06:03:5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会议指出,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国务院今年的一件大事。国务院已成立专项协调小组,有关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会议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化机构改革同“放管服”结合起来,着力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日常管理尽责到位、应对突发事件相互补位,形成工作合力,决不允许出现管理“死角”,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平稳有序、协同推进,确保完成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白话财经|税率只降1%?带你看懂这次减税新政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推出了一系列减税政策,而这也成为了不少媒体传播的重点。

  说到减税,就不得不提今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做的陈述。而对比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我们其实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事情。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继续减税降费

为什么“三档”没有变“两档”?

为什么税率降低幅度只有1%?

  对此,齐鲁晚报记者连夜专访了著名财税专家,山东财经大学教授潘明星。潘明星认为,这其实也体现了增值税征收的一些特点。同时,减税政策,须符合增值税的客观规律,多方考虑上下游企业的实际税负。

  1、税率降低幅度为什么只有1%?

  新政策中提到,将17%档税率降为16%,11%档税率降为10%。潘明星教授认为,跟在这几个百分数之后,还有一个数字,即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这其实已经说明了减税力度之大。至于税率降低幅度只有1个百分点,则依然要从上下游企业的税负承担上来看。

  “之前按照17%档税率征收的行业,主要是工业和商业,这两者其实已经占据了我国经济的很大一部分。”潘明星介绍,增值税税率降低,从整体面上看是减税的,但具体到企业来说,则不能单纯地认为,税率降低就一定会减税。因为从计税公式来看,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降低税率,意味着上游企业的销项税率与下游企业的进项税率是等量降低的,有可能增加下游企业的税负。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有点晕?我们来举个栗子。

  乙企业(服务业)本月销售收入300万元(增值税税率6%),从上游甲企业(商贸企业)购得100万元的货物(增值税税率17%)。则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300万*6%-100万*17%=18-17=1万元。

  但如果按照新政策,上游甲企业增值税率由17%降为16%,乙企业增值税税率不变。则乙企业的应缴纳增值税,变成了300万*6%-100*16%=18-16=2万元,税额增加了1万元。也就是说,上游甲企业享受到减税红利的同时,有可能会“误伤”下游的乙企业。

  针对这种情况,潘明星认为,将税率幅度下调1个百分点,其实也是考虑到了上下游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出现“误伤”过于严重的情况。“而最终的2400亿元减税,应是上下游企业税负变化后,最后‘净减税’。”

  “如果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两档’,如17%降为10%,或11%降为6%,会导致下游企业进项税额大幅减少、税负上升。”潘明星强调,增值税负的一大特点就是自动传导。兼并增值税税率是大趋势,但应服从增值税负的合理化。

  2、如何看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范围扩大

  目前,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数字上看,远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三档增值税税率。而此次,按照企业销售额,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50万(工业)和80万(商业),统一提高到500万,这也意味着原本很多需要按照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到3%的增值税征收率(不抵扣)。

  潘明星指出,17%的税率与3%的征收率是不可比的。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大,17%税率计算的税负也可能低于3%。“而且,同样是从增值税的传导性来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项税率一下子从17%降低到3%,这也意味着下游企业进项税额减少导致税负上升,影响其经济业务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部分小企业会继续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

  同时还要看到,一个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的企业,一定会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而不会守着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优势”而裹足不前。

  3、第三条政策,到底是啥意思?

  三条政策中,最难为普通人理解的恐怕就是第三条,特别是“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没有亲身参与到企业经营中,就会很难理解。

  还是回到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上,正常情况下,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但如果进项税额过大,致使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负数,则说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已经占用了企业自身资金。按照原理,在期末(一般是月末)政府部门应该将这一部分退掉。

  “但目前规定,不退税,就出现了‘期末留抵税额’。”潘明星介绍,也就是说这一部分钱先不退给企业,等到下个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正数后,再抵消掉一部分。

  潘明星认为,其实这一制度在操作中,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留抵税额有可能长期存在,甚至越滚越大。“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这也是不少企业反映的问题。”潘明星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其实就可以将当月应退的税额及时返还,以助力企业发展。

  及时退税,有助于小微企业发展

  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中,第十章明确提出要健全财税政策。其中提到,要选择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这次国务院的政策,相当于把山东的政策推向了全国。”潘明星介绍,此次国务院政策中,提到了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行业可以享受这一政策。而装备制造业,又是山东省十强产业之一。目前,山东省分布着几十家装备制造业领域的隐形冠军,规模不大,但研发在行,此次政策一旦落地,对这部分企业,将是一大利好。

  4、剩下的4000亿税收咋减?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实现为企业个人减税8000亿。而这次出台的三条政策,将在增值税领域减税4000亿元。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增值税在减税方面自然也是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上述增值税减税只是今年减税举措中的一部分。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减税举措还有5项,包括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带来的个税税负降低,大幅拓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等等。

  除了减税举措外,我国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等,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聚力发展。

销售额偶然超500万,纳税人身份要变吗?

  一、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部分政策适用

  第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申报的问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问题,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进行了明确,所有试点纳税人,不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是非兼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等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按差额前的营业额计算;其二,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参与计算。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任何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能变更,维持征管相对的持续与稳定,这个原则不能突破。

  问: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问: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了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导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此种情况能否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问: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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