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公司为生产企业,给甲公司的产品生产外包装材料,同时提供劳务人员在甲公司生产现场对甲公司的产品包装,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分别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和包装劳务合同,请问提供劳务的税率是按材料销售税率还是单独按劳务的税率?
问题二:如果甲公司的包装材料不是我公司独家供应,包装劳务也不是我公司独家,这类业务还是要认定为混合销售,是吗?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但有两种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中,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的电梯,纳税人都可以选择作为兼营处理,兼营的建筑安装还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您公司给甲公司的产品生产外包装材料,同时提供包装服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行为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应按照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公司为生产企业,提供的包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税率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无论甲公司的包装材料是不是由您公司独家供应,包装劳务是不是由您公司独家提供,只要您公司在生产出售外包装材料的同时提供包装服务均属于混合销售,应按公司主业所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请问销售出口货物的同时培训外方员工而收取的培训费是否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注:培训费包括我公司派员去境外授课和境外人员来境内学习两部分。
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培训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因此而收取的培训费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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