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额,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额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规定。 几句轻描淡写的话带来的可是翻天覆地的改变,今天一起来看看这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企业必须关注的账务处理及纳税问题。 一、账务处理的改变 有许多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认缴注册登记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 待实际收到投资后: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这是个错误的示范,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规定的,也是很多财务人员所误解的地方。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而不是认缴出资,因此认缴出资时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呢? 认缴注册登记时:不作账务处理 待实际收到投资后: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 二、注册资本的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同理,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账务处理: 实际收到资本注入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之前是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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