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方承继【被合并方】亏损时,国债利【率具体如】何确定?

日期:2022-12-23 21:07:1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今年4月8日,本报刊发了《特殊税务重组处理:合并方可弥补的亏损额如何确定?》一文,受到读者广泛关注,读者对确定亏损限额的国债利率如何取数很感兴趣。

  利率如何取数引发讨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承继,在合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亏损弥补。这种情况下,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由此可见,计算公式中的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将直接决定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进而影响合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文章提到,合并企业a公司与被合并企业b公司之间的合并业务发生在2021年9月,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842.58万元。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5.31%,并据以确定可弥补亏损限额。文章见报后,有读者提问:5.31%是如何确定的?

  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

  实务中,对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取数,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为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纳税人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bond.com.cn/)中,通过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查询。查询显示,2021年12月31日待偿期为50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为3.435%。

  2019年,财政部在一次与纳税人的官方互动中答复:近10年来每年年末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等相关信息,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首页中债价格指标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栏目进行查询。也就是说,财税〔2009〕59号文件所说的国债利率,就是指当年12月31日偿债期为50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为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该利率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查询。查询显示,2021年当年,国家发行了一期50年国债,票面利率为3.76%。这种观点认为,净资产公允价值取数于当年,那么利率也应该取当年发行的国债利率。可以理解为合并方承接净资产,按当年国债利率,净资产能产生多少收益,以此为限额计算可弥补的亏损。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为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历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该利率同样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查询。查询显示,从2009年开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共发行了22期50年国债,票面利率最高为5.31%。

  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字面进行理解,认为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当年发行。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取数,文字表达应该为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不需要在前面加上截至二字,并且应该明确为到期收益率;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取数,文字表达应该为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不需要在前面加上截至二字,当年后面也不需要有年末二字。

  按照三种观点确定的国债利率不同,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也不相同。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金额越大,对企业应纳税额的影响也越大。

  重视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来看,上述三种观点,其实都采用了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是各自对文字的理解有差别,三种观点也都有各自的理由,不影响政策的执行,也不违背立法原意。

  笔者认为,当政策条文存在多种解释时,从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的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纳税人可以从上述三种观点中取最高值,来计算确定可弥补亏损限额。为了防范后续争议,纳税人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9月23日 版次:07 作者:戴志辉(作者单位: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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