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的适】用情形

日期:2023-01-10 18:07:5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营改增后为解决部分行业进项票匮乏,及出现重复纳税现象,国家相继推行相关行业多种优惠政策,建筑业也成为大部队中尤为重要的一员,本文通过不同的维度对建筑业差额纳税及简易计税情形进行梳理回顾。

  一、不同纳税节点可差额的情形

  a.预交环节差额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规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预交增值税,跨县(市、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交。

  b.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环节差额纳税

  建筑企业按不同的计税模式,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与预缴环节计税模式大相径庭。

  选择一般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需全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9%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去预交环节已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二、不同业务模式简易计税的情形

  1.清包工模式(可选择简易)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模式(可选择简易)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销售自产及外购外购的机器设备(可选择简易)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适用简易计税情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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