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以前年度增值税是否可以当期留抵抵减
某稽查局对一家房地产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稽查,经查,2021年12月31日前应补增值税200余万元。但截止2022年3月底该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200余万元是否可以抵减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既有留抵税金又有欠缴增值税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同时可以抵减因欠缴增值税而产生的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
在会计处理上,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017年6月的解析
查补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留底
问:我公司从事餐饮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税务稽查中查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24万元,另外当期尚有增值税留底20万元。请问,如果我们有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查补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现行规定应将相关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事项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科目归集后,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二条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检查查补的税款不仅可以用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抵减,而且增值税留底还可以抵减应缴未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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