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工【程款的财】税处理

日期:2023-01-10 18:22:2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建筑企业预收的工程款,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但也有特殊情况。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1.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2.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但是也有特殊情况:1.对于小规模的建筑企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无需就地预缴增值税。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2自2017年5月1旧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意:只有注册地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比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无论其施工项目在湖北省内,还是湖北省外,均免征增值税,且无需预缴增值税。注册地在外省市的建筑企业,赴湖北施工,仍按现行规定预缴。4.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提醒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取得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如果取得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在取得预收款以外的工程款时,应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并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5、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6、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建筑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7、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8、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企业异地施工要建立预缴增值税的台账。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1、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来实现税款的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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