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既可以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来说,是否选择同时享受两项优惠,需要先进行测算再做决定。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园林种植的居民企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无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取得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与此同时,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根据12号公告的规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等规定,甲公司涉及叠加享受优惠的情况。
甲公司在纳税申报时,有两种选择,需经测算再做决定。
方案一: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第一种是选择同时享受减半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150×50%-300-20=105(万元)。
根据34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万元);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23.25×[(150×50%)÷(500–375)]=13.95(万元);
34号公告规定,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根据a和b的孰小原则确定。本案例中a>b,甲公司叠加享受优惠金额为13.95万元。因此,甲公司应纳税额=105×25%-(23.25-13.95)=16.95(万元)。
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5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375万元,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20万元,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105万元,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26.25万元,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9.3万元,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16.95万元。同时,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23.25万元,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优惠减免税优惠填报13.95万元。
方案二: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甲公司还可选择不享受减半优惠,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300-20=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12.5%×20%+(180-80)×50%×20%=10.5(万元)。这样,甲公司享受税率优惠金额=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万元)。
纳税申报时,a公司应在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5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300万元,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20万元,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180万元,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45万元,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34.5万元,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10.5万元。同时在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34.5万元,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优惠减免税优惠填报0。
实操建议
比较两种计算结果,可以发现,甲公司选择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款更少。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在选择税收优惠时,并不是享受优惠数量越多就越好。如果在不减除减半征税项目所得优惠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时,不享受减半所得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可能更有利。
如果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惑,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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