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昨日文章深度解读财政部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文简称新准则),本文将探讨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管理的影响,分析实施难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管理的影响
会计报表是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反映。尽管会计准则理论上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如同形式对于实质的反作用,会计准则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准则的很多原则规定是基于风险定价的原理,比如要求保险公司在计算履约现金流量时考虑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的无偏估计,其计量原理与风险中性计算投资保证成本是一致的;新准则要求履约现金流量中考虑非金融风险的调整,需要运用必要的统计方法,比如在险价值,尾部期望法等;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盈利性进行保单分组,降低了盈利和亏损保险合同组之间的补贴。保险公司广泛应用风险定价体系,将会改变现有的产品评价和管理体系。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重点分析:
对主要经营指标的影响
新准则下,保险公司的报表披露更加精细,财务报表中将披露收入和利润的构成、新单的合同服务边际。结合上市公司目前年报中披露的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等等,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这些披露信息对公司的战略、运营效率、投资水平有较为充分的理解。
新准则将以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来解析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公司需要在战略层面重新审视收入、价值和规模的再平衡,而不再是价值和规模的二元平衡。例如高保障类产品对收入和价值的贡献都很明显,但资产规模小;而规模贡献大的产品,由于存在较高的储蓄成分,保险服务收入大幅低于保费,投资保证高的产品在经无风险利率折现后还可能成为亏损合同。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自身优势,例如渠道优势、运营优势、投资优势等,确定清晰的盈利模式和利润来源,并且在新准则下做好股东预期,让管理层充分理解战略落地后的财务报表展示。
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表管理
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保险准则下财务报表结果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将大幅提高。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负债久期一般都长于资产久期,当出现利率长期下行的情况,经济意义上的久期错配将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负债端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选择权,在利润表层面管理净利润的波动幅度,但是净资产的波动却不可避免。在新准则下,净资产也将是股东所关注的重点指标,会影响股息的派发以及投资者的信心。新准则下,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了财务报表波动性的管理,尤其是资产负债表的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在战略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环节充分考虑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新业务确认时点的影响
新准则中规定合同的初始确认时点应为责任期开始日、首付款到期日或实际收到首付款日,以及发生亏损日的三者孰早,所以对于国内的开门红业务,合同的初始确认日很可能在保险费缴纳的时间而不是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举例如果投保人在十二月份缴纳了保费而且通过了核保,保险责任在次年的一月开始生效,保险公司需要在十二月份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而不是次年的一月。这就导致大量的新保单所带来的合同服务边际在会计口径上被归属于签发当年的新业务。这与监管和行业目前惯常的保费统计产生差异,也与目前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新业务价值确认时点产生差异,更进一步还可能影响公司的考核指标等,虽然初始确认时点的差异对利润表影响不大,但对于披露指标的一致性问题可能会对行业销售策略产生一定影响。
二、实施难点
对于a+h的上市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是2023年1月1日,与保险合同国际准则(ifrs 17)是同步的。其他公司推迟三年,即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也可以提前执行。从目前保险行业实施ifrs 17的经验来看,新准则的实施在管理方式、系统、数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挑战和难点,其中重要原因是目前保险行业的数据和财务系统的组织形式与准则要求存在巨大差异,改造的成本比较大。
浮动收费法
作为新准则特别规定负债计量方法,浮动收费法在计量概念上引入较大变革的同时,也对计量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过渡日的处理中,公司需评估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并且能够核算历史股东分红或从基础项目中所领取的金额。这对于公司的历史数据可追溯性提出了挑战。
浮动收费法的适用性判断过程中,从定性的角度,公司相关账户的资产需满足清晰可辨识的要求,对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定量的角度,需证明公司将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收益中较大份额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并且保证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中,较大份额会随着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变动。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清晰核算每一期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将影响负债的计量。这也对公司的资产估值能力和资金划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保险
新准则的再保计量需要在一定程度依赖于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的计量结果,例如对应的保险合同为亏损合同时,将对应保险合同组确认的首日亏损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再保险合同与所对应的保险合同之间的对应关系梳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赎回以及费率是否保证进行约定。再保条款可能并不相同,这也使得再保险合同边界的确定更加复杂。另外,公司需要对未来会纳入同一再保合同的新对应保险业务进行预测,预测假设也会对财务结果产生影响。而现行准则中,则无需这一预测假设,这也对公司的假设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实务下,再保险的评估较为简单。因此很多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再保业务数据的信息内容以及颗粒度通常较为有限。在新准则下,再保险保单的信息、理赔数据的质量、账单结算的时效性等,都会影响评估结果。因此再保完整评估流程的实现对于数据与流程的要求较现行准则显著提高。
除上述以外,再保险合同的复杂性,例如纯益手续费的计算规则等,都需要在模型中根据约定进行处理。这也都导致了新准则下,再保合同从数据、流程以及模型处理中,都较现行准则更具有挑战性。
系统
从系统搭建角度来看,对比现行准则下的运行系统,新准则要求搭建的系统将会要求财务和精算技术的充分融合,重构财务和精算相结合的数据平台。数据平台将对多个数据源的数据进行抽取、存储、处理,并通过模型进行计算,转换成会计信息,并要确保财务的账务处理与精算计量处理的源数据是一致的。
同时,也会给企业的核心业务系统、精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报表系统等现有系统的功能及流程带来较大的改变,塑造出全新的保险会计信息体系。由此,在数据颗粒度,生成财务报表的形式等方面也都发生了变化。
数据
如前所述,新准则所规定的许多会计原则,导致基础数据的要求大幅提升。保险公司目前数据管理和组织方式与新准则的要求存在差异。比如,投资成分、合同的合并、保单分组、初始确认等会计信息,目前保险公司并不存储这样的信息。
保单层面信息
由于新准则的计量模型复杂,所以需要收集更多的保单层面信息来预测合同组层面现金流,例如合同组标识、是否参与累积生息、保单状态信息、对应再保合同组等。另外保单初始确认时点与现行准则也不尽相同,需考虑收到首次保费时点、责任开始时点等关键时间点,所以需从核心系统采集相应数据;
实际现金流
由于投资成分的会计处理与保险成分不同,所以需要将每笔实际赔付拆分为投资成分和保险成分,对于拆分逻辑复杂的产品,例如年金险,拆分过程还是较为复杂的;
历史保单数据
衔接规定提供三种方法来重塑新准则下的过渡日资产负债表,不同的追溯调整方法对于开账日的合同服务边际计算将产生较大影响。一般而言, 对于盈利性较高的产品,采用公允价值法计算得到的合同服务边际可能会大幅低于(修正)追溯调整法。但是(修正)追溯调整法对于过渡日前的历史数据要求极高,需要逐保单的保单信息和实际现金流,所以公司需要在获得更高的过渡日合同服务边际和挖掘历史保单数据所需付出的努力间寻找平衡点。
人力
新准则的实施,除了在方案复杂程度、系统改造等方面为保险公司提出更高挑战外,公司的人才储备也同样重要,特别是财务、会计、精算、it等重要部门需要专职人员深度参与,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在现行的核算流程中,人手已经相对缺乏,很难再有额外人力能够参与和学习新准则,所以公司应该在人力储备上提前布局,即要内部挖潜或从市场招聘有实施经验的人员。
三、新准则实施策略
不同的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策略上会有较大的差异,主要的考量点为:
业务复杂程度
新准则在计量模型、数据需求上具有较高要求,对于产品复杂、业务场景多样的保险公司,需要在技术方案、系统升级、数据改造中付出更多的人力和成本以满足准则要求,也意味着应该更早着手准备新准则的实施。
财务影响
过渡至新准则的财务影响主要体现在期初数的准备上,如果公司开业时间短、存量业务的盈利性并不高,可以考虑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过渡日合同服务边际,这会大大简化对历史数据探查和数据整理的工作。
成本考虑
成本是各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主要花费在于搭建数据平台、建立子账系统、改造精算模型,以及聘请实施顾问的费用。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可以在某些环节通过简化需求找到价格可控的采购标的,但是具有实施经验的实施人员或咨询顾问势必成为稀缺资源。
人员考虑
成立新准则实施小组,借调关键部门成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为实施上线做好知识储备。
综上所述,除了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保险公司需要在2023年同步执行新准则和ifrs17,大部分国内保险公司距离新准则施行还有五年左右的准备时间。考虑到计量复杂程度、系统和数据的实施难度,保险公司应提早布局新准则,从经营战略、系统和数据规划、知识储备、人才储备上占有先机,可以为后续的实施工作留有调试、优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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