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存货转移和收入确认的规定
存货的转移通常涉及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界定体现在日常活动中,所以一般的存货出售都会涉及收入的确认。但是还有另外两个特点:
首先,债务重组涉及用商品和其他资产偿还债务;
第一,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用商品交换其他资产。
这两种治疗方法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用存货还债
在债务重组中,根据新的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以存货抵债和以其他资产抵债没有区别,所以不出售,不适用收益标准。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中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清偿债务的。),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则无需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是将已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旧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双方进行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交换不涉及或仅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溢价)。
新准则定义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交换不涉及或仅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溢价)。
新旧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旧准则包括存货,而新准则不包括。据此,有人认为以前存货的外汇不算收入,现在应该算收入。
在旧标准的实际应用指南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交换的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结转相应的成本。
旧准则指存货,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存货。这个标准不适用,但是用收入标准。但新标准没有讲存货,暗示存货的交换与本标准无关,不需要特别指出。新旧准则在换股处理上没有区别,都确认为收入。
三。两种标准对存货处理不同的原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更接近于日常经营活动,实际上可以转化为日常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先出售商品,再用现金或应收账款购买其他资产,而物物交换在某些情况下仍是常态,如牟为飞机装罐事件;
债务重组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绝不能视为日常经营活动。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双方达成的妥协。如果理解为先变卖存货再还债有些牵强,债权人可能根本不愿意接受它的存货,而是被迫这样做。
另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正常的商业谈判,价格公允;债务重组下转让存货是债权人无奈的选择,否则可能丧失全部债权,这往往伴随着债权人的让步,不是双方的公平交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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