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大额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现在准备出售一栋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办公楼。该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缴增值税,财务人员觉得有些伤脑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计税。但遇到一个问题,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现成的大额进项税留抵就没办法抵扣。
为了消化进项税额,同时也为了减少资金流出,a公司计划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计算税款。但显然,一般计税方法下,算出的增值税比较多,企业还是有些心不甘,于是,勤奋的财务人大量翻阅文件,想找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居然,真找到了一个现行有效的文件可以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依据这个规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应缴的增值税,但是不缴,形成欠税,那么就可以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了。这样处理,既可以用较低的简易税率,又可以消化留抵的进项税额,可谓是一举两得。
对于企业这个计划,我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慎重处理。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政策未必完全支持。
这明显是一个利用目前现行政策避税的手段。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简易计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通过将其变为欠税来抵缴进项税额,等于是突破了增值税的抵扣原则。
在国税发〔2004〕112号发布的时候,很少有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所以当时文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也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这个漏洞随时可能会以下发文件或内部执行口径的方式进行弥补。
另外,文件中的表述是先有欠税,后有留抵进项,可以抵减。反过来是否可以适用呢?也就是先有留抵,后制造出欠税的情形,值得商榷,各地税务机关未必会认可这种抵减。
第二,滞纳金成本不容忽视。
纳税人申报但不缴纳税款,形成了欠税。由于未经批准延期缴纳,从滞纳税款第二日开始就要计算滞纳金了,一直计算到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了抵减手续之日。所以,办理过程的滞纳金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成本,如果此事久拖不决,企业滞纳金损失需要事先考虑。
第三,纳税信用等级扣分。
纳税人申报不缴税款,形成欠税,每出现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会扣5分。另外,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会扣11分。
这里,5分是必扣的,11分是可能存在的风险。
纳税信用等级,目前在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因此降级,有点得不偿失。
巧合的是,过了两天,12366纳税服务平台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在回复中,12366除了列示了若干条税收文件规定后,最后写了一句话:您所描述的问题有税收筹划的风险。
至于有什么风险?12366并没有说。
我在此谈到的是自己所想到的一些风险,仅供纳税人参考。当然,如果企业执意想去尝试一下,我也不反对,毕竟政策规定是一回事,具体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也许就如愿以偿了呢。
2011年5月之前的解答——
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增值税欠税
某日用品制造公司被当地国税稽查部门查实少缴增值税款517482.33元,国税稽查部门依法作出了限期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而该公司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21578.03元。李会计问,是否可以用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缴查补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此后,李会计又询问在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结合新的会计准则,该公司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将相关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事项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科目归集后,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为贷方余额517482.33元。公司可按规定以进项税额抵减查补税款,由于查补税款小于当期留抵税额,故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7482.33,贷记“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517482.33.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公司应将“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调整为304095.70元(即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821578.03元,减去抵减查补欠税额517482.33元的余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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