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计抵减额有负数结余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本期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加计抵减调减额大于加计抵减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就形成了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了。
如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8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2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3000元,由于6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6000元。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填写如下: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如何处理?需要补税吗?
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有效期内(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是个随进项、销项、应纳增值税变化的一个滚动数据,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第二点的口径,“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这就是说,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如出现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时,不需要对加计抵减多抵税额进行补税处理。
三、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不须处理的规定隐藏了巨大的想像空间
有的老师提出,假如纳税人在2021年1月购进货物100万(不含税),按规定计算并实现了加计抵减(100*13%*10%=)1.3万元;2021年2月到10月均未发生业务。
在2021年11月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为0,在2021年12月没有新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没有产生应纳增值税,当期实际抵减为0;
12月6日,在1月购进货物100万(不含税)发生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按规定转出其注明的进项税额13万元,对应的也同时要调减加计抵减额1.3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如出现加计抵减额结余为-1.3万元。
请问税局能补因这进项转出而多加计抵减的税额吗?
因为加计抵减只是个阶段性政策优惠,是为解决因税制改革造成税负加重的问题,它是与纳税人的实际产生的纳税金额进行对比,有应纳税额才加计抵减,无应纳税额只计提不实际加计抵减。
在政策到期后,不再调整了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如出现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时,不需要对加计抵减已多抵税额进行补税处理。所以总局解读明确不补这前期抵扣后期进项转出而产生多加计抵减的税额。
其实,不必纠结“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出现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是否要补税”的这个问题,若是退货发生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连负值都体现不出来了,该加计抵减早享受了,后面发生的因退货应作进项转出是否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又有谁关心呢?
当然有些人为了充分享受这个加计抵减的优惠,有意配合好购进、销售,调整好当期应纳税额,人为先开票进来,后作退货,虽享受了加计抵减的优惠,但业务不真实,终有虚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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