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案件标准有所变化
(一)案件标准有所下降
新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二)案件范围有所扩大
新办法明确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纳入公布范围的走逃(失联)案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查证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已确认案件当事人走逃(失联)。
二、信息公布时间有所变化
(一)纳入公布范围的时间分两种
新办法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范围的时间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已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后,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纳入公布范围。
二是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税务机关查证并审理定性,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应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满30日后,当事人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的,纳入公布范围。《公告》可以在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张贴,也可以在报纸、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上刊登,发布公告日期以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二)公布时限有所延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新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三、信息公布事项有所变化
(一)增加了信息公布内容
新办法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内容新增了“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和“走逃(失联)情况”。
(二)增加了实际责任人公布制度
新办法规定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三)增加了信息更新程序
新办法新增了信息更新条款,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四、信用修复有所变化
(一)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新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按照公布前、公布后进行区分。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在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信用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录入不公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在公布后“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信用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二)拓宽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新办法明确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五、惩戒措施有所变化
新办法将惩戒措施区分为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进行列示。对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信用、只录入不公布的当事人,也同样实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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