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 (的税务处理)

日期:2022-09-21 21:19:3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税务处理

  在实务中,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发生支付给非雇员的劳务报酬支出,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只要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建议用人单位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完税,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的增值税风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无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如果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超过起征点的话,没有取得发票,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调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

  在代开发票,一般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因此,代开发票无法实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企业不依法代扣代缴,可能面临税务处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企业在根据劳务报酬发放表和转款凭据作为记账凭据的同时,应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方可规避相应的税务风险。

  来源:华税教育 作者:刘磊(注:本文作者刘磊,系华税学院高级讲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职律师。)


  2020年11月的解析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代开发票及个税扣缴误区

  屏幕前的你是不是经常遇到要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情况。比如公司的空调坏了,在网上找个人维修一下,再比如你的某位朋友介绍了一单生意给你,需要付点佣金给人家。小编最近发现,有很多企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由于对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理解错误,让公司多交或少交了税。为此,小编特地为你整理了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可能存在的6大误区,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1.支付给个人的费用,认为个人开不了发票,就不要发票了。

  这个认知绝对是错误的,个人是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误区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以为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就已经扣个税了。

  这也是一个常见的理解错误,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劳务报酬的发票时,税务机关是不会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在开出发票的备注栏也会写着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意味着代开发票的时候只交了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个人所得税是由费用的支付方来代扣代缴的。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误区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含税金额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是很多新手会计的常犯错误,个人所得税应该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来计算。

  举个例子:维修大师小曲去好有钱公司维修电脑,收了10300元,那么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好有钱公司应为小曲预扣预缴个税10000*(1-20%)*20%=1600元

  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征收率降为1%,此外,代开发票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除。

  误区4.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时候,预扣对方个人所得税税额时,直接按照预扣税率20%来计算。

  这是对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不熟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分为三档,看下面这个表,最高税率可达40%。

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举个例子:好有钱公司的空调、电脑、电梯同时坏了,维修大师小曲继续为其维修,好有钱公司支付给小曲10万元(不含增值税)维修费,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误区5.一个月内多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但每次都不超过800元,就不预扣对方的个税。

  这个认知也是错误的,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应该合并计算个税。

  举个例子:好有钱公司把公司所有的维修工作全都交给维修大师小曲来做,小曲一个月来了5次,每次收800元,如果好有钱公司每次单独计算是不用预扣预缴个税的,但是他在同一月内又是同一项目,应该合并计算预扣个税:800*5=4000,4000*(1-20%)*20%=640元

  来源:大连税务


企业向个人支付小额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发票并代扣个税

  常常有人问,我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多少钱以内对方不用交税?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从两个税种进行分析:

  01、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正常情况下个人应按照劳务或服务的类型对应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企业。但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还有一个起征点的问题,增值税起征点有两类标准:

  第一类标准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后来标准做了两次调整,现在执行的是每月15万元,每季度45万元以内,都可免征增值税;

  第二类标准是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对于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个人没有税务登记,应属于按次纳税的情况,那么在300-500元以内是免征增值税的。这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也特别做了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正是增值税按次规定的起征点300-500元,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范围内,个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不需要取得发票,以其他规定证据入账即可税前扣除。

  0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

  谈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多半谈到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可以扣除的5000元。但这里我们想说的是劳务报酬的问题,个税就这个问题并未明确提出所谓劳务报酬的起征点,但有一个这样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最担心的风险是预扣个人所得税问题,虽然最终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统一计算个税,但20%40%的预扣率导致实务中无法实施。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劳务报酬单次低于800元,扣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自然不需要预扣,但依然需要正常申报,未来并入综合所得参与年度汇算清缴。对于企业而言,这样最大的好处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仍然需要通过个税系统申报,不预扣并不意味着不申报!

  03、结论

  1、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在300元(或500元)以内(以各省规定为准),不需要取得发票,不需要预扣个税,但正常做个税申报处理;

  2、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超过300或500元,未超过800元,需要取得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但不需要预扣个税,正常做个税申报;

  3、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超过800元,需要取得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差额计算预扣个税,正常申报。

  来源:李舟财税圈 作者:李舟


 2008年11月的解答

代开发票只能找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一名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销售摩托车时,如果顾客不索要发票,可以不开具吗?如果顾客索要发票,配备有电脑及打印设备的同行可不可以帮他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商户在销售摩托车时,不管顾客要不要求开发票,商户都要给顾客开具发票。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第一条的规定: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因此,商户销售摩托车时,不能由同行帮着开具,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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