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改啦,其中一项修改内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新旧对比
旧规定新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通过新旧对比发现,新规定取消了对未完工阶段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调整的限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完工后,预售收入结转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实际利润额,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填报0,取消该行大于等于本年上期数的控制。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开发a花园(只有该项目,预计毛利率20%),2019年1月取得预售证开始预售。2019年第1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亿元(不含增值税)。
第1季度预计毛利额=100000000*20%=2000,0000
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填写如下:
2019年第二季度取得预售收入2亿元(不含增值税),2019年6月该项目完工,当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结转销售收入3亿元,销售成本2.2亿元,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0.6亿元,第2季度申报表如下:
按原来的填报口径,二季度申报时,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填2000万元(即:第1季度预计毛利额),二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利润总额6000万+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25%=2000万元)。
按新的填报口径,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填报0,不必等年度申报再进行纳税调整,季度申报即可实现按实际利润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季度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利润总额6000×25%=1500万元),季度申报可以少缴500万元,是不是重大利好呢!
第二季度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已经开始了,符合此项条件的企业,可以填表享受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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