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 (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个理解误区

日期:2022-12-02 06:13:4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误区一:过渡期住房贷款利息可以抵扣个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间,先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按月换算后的新税率表,不执行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此项规定并未规定按月标准定额扣除的要求。

  误区三:注会等后续教育可以扣除3600元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取得相关注会、税务师等资格证书的当年才可以扣除3600元,纳税人在2019年以前考取的各类资格证书的后续教育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在2019年度及以后新考取的资格证书才允许按规定扣除,并且在一个年度内多个证书也只能扣除3600元,与证书多少无关。

  误区四:大病医疗自已负担部分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假如小李2019年度累计发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50000元,则小李可以扣除35000元;假如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75000元,则小李可以扣除60000元;假如个人负担医药费用支出90000元,则小李也只可以扣除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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