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了财税〔2018〕110号,加上之前发布的财税〔2018〕15号,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对此,笔者整理了一下规定,对其中四个问题进行梳理。
一、哪些纳税人发生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企业方面的规定:
综合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扣除次序中按照先发生先扣除的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捐赠者的利益。
2.个人方面的规定: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9月5日通过的第七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全额税前扣除的一般情形
实务中有特例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主要是针对特殊的国家重大事项或者重大的灾害性的临时性捐赠。这种是有专门的政策文件规定,并且一般注明专门的对象和时间等。比如,
(1)支持灾后重建:《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明确,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一般认为执行至宣布重建完成止。
(2)支持重大项目: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哪些属于可以税收政策上认可的公益性单位?
虽然目前对于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指向是一致的,即两类:一类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另一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未确认并发布的就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则不存在公布问题,笔者认为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确认的政府相应机构即可。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赋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可以。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前3年内没有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才能确认。注意,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在确认条件之内,轻微的行政处罚也不在确认条件之内。
在确认之后发生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注意规范运行,不要发生违规行为。
四、取得捐赠票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说,捐赠之后获取合规的捐赠凭证是常规的事,但是,有两个情形需要注意:
一是,对于捐赠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的,则必须要提供公允价值的有效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符合规定的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才能开具捐赠凭证,否则不得开具。
二是,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还没有设立或者虽然已经设立但没有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前,按照现行的规定,基金会暂时不能取得捐赠有效凭证,也就不能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获得资格之后,认为可以再行补开有效凭证。对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与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捐赠一样,符合扣除条件的,合并按照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进行计算。
三是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也需要索取捐赠票据,因为根据个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扣除。没有有效的捐赠凭证,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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