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企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发放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于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按照劳动保护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
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单位统一制作并着装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劳动保护开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该规定中所引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统一制作并着装的服饰,未被列入劳动保护中,也不属于福利开支,而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一是很多企业购买劳保用品只填写“劳保用品”,没有具体的商品名称及详细清单,有的则是取得机打发票,后附的却是自制手写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购买劳保用品应当分劳保用品的具体品目填写开具,并且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通过防伪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否则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劳动防护用品与职工福利费应当区分开来。“福利性质用品”属于职工福利费,比如:企业购买的洗衣粉分发给公司所有员工,则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发放生产车间使用的洗衣粉就是劳动防护用品。
三是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所以,一般来说,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而发放的各种实物,则属于“集体福利”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应当注意:汇总开具劳保用品未付销货清单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劳动防护用品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作出了解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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