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对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的栏目有: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公告正文里未提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栏目——商品编号,即海关hs编码的填制要求也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扩展到13位。前8位不变,只是填制依据的文字表述有所变化,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也不变,为监管附加编号;增加的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商品编号”栏目的填制规范: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规定的“商品编号”栏目的填制规范: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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