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日期:2022-12-08 21:24:2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写在前面★

  此篇不是业务、技术文档,不感兴趣请勿阅读,以免耽误时间。谢谢!

  个人所得税涉及到每个人的钱袋子,因此,备受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成为当前的焦点问题。从目前公布的草案看,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仅影响着数量众多的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思维与征管逻辑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毫不夸张的说,此次修订将会重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和征管体系,影响极其深远。

  鉴于作者水平浅陋,只能浮于表面的看待一些问题,因此,本篇分析纯粹为随意而想,并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撑或者严密的理论逻辑,请大家一笑而过,不要过于深究。

  ★目录★

  01“综合所得”:很有面子

  02“专项附加扣除”:看上去很美

  03年度汇算清缴:几家不乐几家愁

  04外籍个人:来了就别想走

  05信息拿来:一个都不能少

  一、“综合所得”:很有面子

  此次草案提出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进行了突破性的尝试。结合优化税率结构,将改革红利释放出来。

  但考虑到中等收入者也会面临一些窘境,试想如果原按照20%税率征税,却因为综合所得,提高了税率适用等级,直接导致了税负增加。对这部分人而言,可能造成实际的不公正。而个人所得税又是一个对公正有着较高偏好的税种。

  二、“专项附加扣除”:看上去很美

  专项扣除我们并不陌生,指的是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作为固定的扣除项目,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进行扣除。此次提出并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作为专项扣除的补充,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此举在于“保民生”,加大对居民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支出的扣除,结合前期推出的个人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减负。

  且不说这些附加扣除究竟该如何操作落实,“实报实销”就不要想了,最不济,也就是个比例限额扣除,当然,比例也不会超乎所想。我们可以顺便考察下前面那个让人欢呼雀跃的个人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做一个简单了解。怎么样?被附加扣除政策燃起的热情是不是凉了一大截,但有胜于无,哪怕是一丁点的“肉”都是我们期盼的。

  三、年度汇算清缴:几家不乐几家愁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按照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是科学的、必要的,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设计上,也秉承了同样的思路。但多年以来,我们按月缴税的思维定势弱化了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这一方面是由于居民收入的单一性,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它所得较少;另一方面则是代扣代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纳税人的申报意识,认为缴税是单位的事情,与个人无关。近年来,随着收入结构的多元化,纳税人意识开始觉醒,尤其是2006年开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即使如此,个人进行年度申报的覆盖面较小,多流于形式。

  此次草案明确了居民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进一步扩大了个人申报的基数,这是一大进步,改变了纳税人多年来代扣代缴的申报习惯,强化个人申报的重要性,当扣缴不完全时,个人就必须进行申报,这也是真正实现“还责于纳税人”。另外,包括金税三期在内的技术手段,能够满足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掌控,使得个人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年度汇算清缴,看上去很美,不知会不会步12万申报的后尘,值得关注。习惯了拿税后所得的国人,是否能够改变思维定势,自己计算所得和所得税呢?忙乎了一年,多收了三五斗,怎么也不能亏待自己的钱袋子吧,还是挤出时间、拿出计算器、好好算算自己的所得和所得税吧。当然,前提是学好个人所得税法,否则,你是算不对的。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可以找一靠谱的税务服务,免去头晕眼花的算税之苦。

  四、外籍个人:来了就别想走

  众所周知,外籍个人拥有更多的扣除和优惠,享受的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个人所得税又是一个对公平有着极高偏好的税种。

  草案首次提出了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一个是按住所标准,一个是按居住时间标准。草案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调整,目的是能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可以推断,针对外籍个人的“超国民待遇”在此次修法后将全民退出,极力打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应该说,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次尝试,与我大国地位相适应。洋人已经不是那个年代的洋人了!税收主权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来了就不能白来,长臂管辖,率土之滨,对洋人自然是不能客气的。

  五、信息拿来:一个都不能少

  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一直走在前列,金税三期的“大一统”也使得税务管理进入了新时代。对纳税人信息的获取能力日益强化,此次草案也明确了“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信息时代,人都真正成了“机器人”、“透明人”,所有表象化的东西,都存储在一张巨大的网上。屈指可数的“个人隐私”也变得越来越不安全。尽管缴税是义务,是购买社会公共产品的对价,但无所不在、缺乏规制的数据让我们的获得感越来越少,而付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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