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未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但是在《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出台之前,我国也已经开始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内实行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2018年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税。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生产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序号行业名称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医药制造业3化学纤维制造业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金属制品业6通用设备制造业7专用设备制造业8汽车制造业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仪器仪表制造业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研究和试验发展16专业技术服务业17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政策依据——财税[2018]7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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