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表说明是错的),多数高手的案例基本 (上也是不对的)

日期:2022-12-14 06:05:3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这个问题小编也可能是不对的,只是小编梳理出来认为,还是小编的有依据,且来与大家分享一二。这个问题在大力税手4.15-16日的汇算清缴问题解决大会有所讨论,且有伙伴会后跟小编也持续进行探讨,小编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再费点文字来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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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的出,肯定是要寄于会计处理的前提,但我们的税法也是有支持的,即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下面我们直接套用一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书中的案例进行展示,小编就不自己举例了:

  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2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每股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

  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的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

年份计算当期费用累计费用20×2200×100×(1-20%)×15×1/3800008000020×3200×100×(1-15%)×15×2/3-800009000017000020×4155×100×15-17000062500232500

  

  账务处理:

  (1)20×2年1月1日

  授予日不做处理。

  (2)20×2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0

  (3)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9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000

  (4)2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6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500

  (5)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5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

  借:银行存款(155*4*100=62000)  6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2500

  贷:股本  15500

  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279000

  请特别注意,在计算上述的费用核算时,用的是授予时的股票的公允价,在上述的调整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全部是作纳税调增处理,因为费用没有实际支付。最后在行权的20x5年进行费用税前扣除。

  (1)前三年我们一共计提调整了232500元;

  (2)2015年一定调减原来的调增232500元吗?并不是,因为公允价在行权时与授予时,多数情形下是发生变化的,于是我们估一个最后行权的时公允价是1000元,借鉴一下茅台的力量,此时155人,行权价是4元,当年扣除是:

  155*100*(1000-4)=15438000元

  所以结果是会计上并不体现影响利润,但是税收上却是允许扣除,于是我们就知道了,将股票在行权时一定搞得漂亮一些吧。这儿可并不是之前计提还搞个递延所得税的事儿,跟递延有点关系,但是早已失去了平衡关系了。会计上行权之时并不需要按其时的公允价值重新估计费用额,这是不平衡的问题所在。

  而2017版本的申报表填报说明错在哪儿呢?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税收金额竟然要求跟账载金额与实际支付孰小填报,会计金额在行权时可能都不多甚至没有了,还比小是不是太有个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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