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补充规定(参见本指引第七大点)。
二、办理对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损失)。
三、办理方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
⒈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⒉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⒊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⒋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⒌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除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总分机构申报方式: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⒉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⒊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办理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申报,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
五、提供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⒈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⒉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⒋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⒌行政机关的公文;
⒍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⒎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⒏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⒐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⒈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⒉资产盘点表;
⒊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⒋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⒍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六、证据材料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⒈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⑴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⑵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⑷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⑸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⒉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⑴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⑵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⒊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⑴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⑵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⑶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⑷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⑸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⑹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⑺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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