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被问的较多的就是关于印花税税目的问题,很多纳税人对商业交易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行为以及如何准确的对应相关的税目,合规地申报印花税。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印花税的税目及其子目吧~
最新颁布的印花税法确定印花税有14个税目,分别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小编特地登录电子税务局将实际申报时的情况截图为大家展示。
一、借款合同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二、融资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这里的动产主要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比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
四、承揽合同
税率:报酬的万分之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由于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六、运输合同
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混合运输合同,是指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
七、技术合同
税率: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八、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千分之一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九、保管合同
税率: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仓储合同
税率: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十一、财产保险合同
税率: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尤其是财产保险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金额的确定、超额保险的禁止、复保险的分摊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都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而产生。
十二、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十三、营业账簿
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税率: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十四、证券交易
税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对于证券交易,依然延续财税明电[2008]2号以来的单边征收的原则,仅对出让方征收。《暂行条例》的颁布早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政策(自1990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晚于《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1988年。)为此,本次印花税立法,明确将证券交易写进印花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包含,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而印花税法中的证券交易仅指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对于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资管产品等其他证券,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境外交易的证券,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来源:税屋整理
印花税法实施中的十个关键词
关键词1: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一条很重要。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时,以往都是在施工地预缴税款时一并申报缴纳了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但是印花税法实施后,建筑企业不论在哪里施工,都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还有,企业出租的不动产在异地的时候,同样也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只有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时,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键词2:境外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境外的规定,一是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二是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便于征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进一步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四种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发生两种情形除外。
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电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概括来说,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扣缴印花税,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代理人的,应当在上述地点自行申报。
关键词3:纳税期限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法实施后,原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时,按月申报自动更新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不论是按季、按年还是按次,超过纳税申报期限,都会计算征收滞纳金。
关键词4:增值税税款
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概括来说就是,印花税法明确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分许调整以及退补税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
关键词5:减免优惠
重点关注优惠主体和享受方式。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可以简单理解为,印花税减免优惠一般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中备注的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属于双边不征,即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对印花税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延续了以往做法,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享受,无需申请、无需备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
关键词6:实际结算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税金额中填0,等到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计税金额,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先0申报,实际结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再需要先按定额贴花了。
关键词7:可退可抵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按照这两条执行口径,应税凭证发生金额变更或者增值税税款调整,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印花税可退可抵,但是不包括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八款两种情形:
1.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关键词8:书面合同
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注明,合同指的是书面合同。那么书面合同是不是就是纸质合同?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印花税法所说的书面合同,不只包括书面形式的合同,还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这其实是平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同时,2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键词9:多方合同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2号公告对涉及多方的合同政策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多方合同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涉及多方合同时,不再以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而是要先判断是否为纳税义务人,再确定各自计税依据。
关键词10:税目子目
14号公告的附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了印花税税目和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则不需要填写子目。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1.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2.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7.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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