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委托境外研发和委托境内研发时,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委托研发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的研发,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方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方的意志和实现委托方使用目的。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是指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研发成果所有权的研发。
如果纳税人同时有委托境外研发和委托境内研发时,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有什么差异呢?对于委托境内研发,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境外研发:根据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同时有委托境外研发和委托境内研发时,加计扣除的限额有不同规定。那么确定不同方式下的加计扣除基数呢?
我们来举例说明:
甲软件公司2020年共发生研究开发费总额3000万元,其中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800万元,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200万元。委外研发费中,委托境内研发8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1400万元,甲软件公司与境内、境外受托方均无关联关系。
计算如下:
1、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80%计算为1120万元
2、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三为(800+800*80%)*2/3=960万元
3、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120万元大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960万元,则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为960万元。
甲软件公司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800+800*80%+960]*75%=2400*75%=1800.00万元。
纳税人有委托研发活动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加计扣除,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时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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