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空白点的政策适用

日期:2023-01-12 18:13:1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新设立企业,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后的政策空白点

  (一)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新设立企业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怎么办?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当月及之前,怎么办?

  这个地方,有上面的处理规定。关键是怎么理解。

  即这句话: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当月至6月30日期间,怎么办?

  这个地方,政策没有规定。

  属于空白。

  二、空白处有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笑。

  解读中的这句话: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在《公告》中,找不到。

  再看一遍《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看看有没有这个规定: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三、分析

  1、当年的汇缴结果,可以确定当年下半年、次年上半年的六税两费优惠。

  2、新设立企业,当年的上半年不是根据汇缴结果确定。大致时段可以划分为:

  (1)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2)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3、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又分为:

  (1)当月

  (2)当月到上半年末

  4、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这个结果,只能确定下半年、次年上半年的优惠资格。

  没有规定当月,当月至上半年末的优惠处理办法。

  这里,政策确实出现了空白。

  5、这个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看似明确了一下,

  其实和没说差不多。

  因为当年的汇缴结果,确定的优惠时间段,不在申报当月及之前。

  仍然属于政策空白区。

  仍然没有规定。

  6、政策解读中,倒是说的很明确。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只是,它说的依据,确实找不到。

  四、结论

  政策解读中的例6、例7,贯彻了如下原则:

  1、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后,在政策空白区,可以享受优惠。

  2、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后,在政策空白区,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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