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政】策梳理

日期:2023-02-04 15:11:4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摘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01、增值税政策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财政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39号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实务案例

  甲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分别在a省和b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200万元和2100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33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9.97万元)和44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9.96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湿租)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9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3万元)。该建筑公司在10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a省和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a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200-333)÷(1+9%)×2%=15.91(万元)

  2.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100-444)÷(1+9%)×2%=30.38(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甲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200+2100)÷(1+9%)×9%-29.97-39.96-9.99-143=49.56(万元)应补税额=49.56-15.91-30.38=3.27(万元)

  02、其他税种

  1、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2、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7年4月的解读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汇算清缴出现了哪些问题?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于江苏省某市区,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

  经审核,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外省施工的a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异常。

  2016年7月,甲公司与建设方乙公司签订a工程总包合同。工程含税总造价9240.75万元,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当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a工程部分土建项目3330万元分包给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与乙公司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8325万元,并取得丙公司发票含税价款3330万元。

  甲公司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8325-3330)×0.2%=9.99(万元),并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贷:银行存款 9.99

  甲公司未在2016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上反映a工程预缴税款9.99万元。

  审计人员根据税收政策,分析跨省经营工程项目预缴税款税务处理。

  1.会计科目运用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预缴a工程税款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会计处理不恰当。这种操作,将直接减少会计利润。正确的做法是,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2.a工程预缴税额错误。

  依据营改增政策,a工程适用11%税率计算不含税收入,预缴税款=(8325-3330)÷1.11×0.2%=9(万元)。因此,多预缴税额=9.99-9=0.99(万元)。

  3.预缴税款未在申报表中填报,属错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填报说明: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因此,正确地填报应在该行本期金额反映2016年第四季度预缴税款 9.99万元。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6行(一)总机构为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9.99万元。那么,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如何填报?如甲公司2016年度在其机构所在地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0.01万元,则此行应填报金额=30.01+9.99=40(万元)。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纳税调增所得额9.99万元。

  2.对a工程计算错误多缴税款0.99万元,在2017年预缴税款中抵减,但2016年仍按9.99万元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恭平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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