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税种,在税收征管、年度汇算、纳税服务等方面愈发受到重视。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服务模式,大多采用综合课税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年度汇算制度,在汇算范围、申报纳税方式、事中和事后管理等方面既存在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本文旨在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的比较研究,为优化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提供参考,并对进一步提升自然人税收治理水平进行前瞻性思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历史沿革及年度汇算制度的确立
自1980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曾长期采用分类税制。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首次引入综合课税制度。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等配套文件相继出台,初步建立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安排
1.明确需要进行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包括六种类型: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五是取得经营所得需要汇算;六是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
2.规定年度汇算的方式和时间。办理年度汇算包括三种方式:自行办理、单位办理、委托办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算。
3.明确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4.说明其他相关事项。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退税、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等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三)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取得的成效
1.进一步加深民众对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知。居民个人首次以纳税人身份参与年度汇算,使个人所得税成为自然人最关注、最熟悉、最有税感的税种。纳税人参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履行法定义务和办理退(补)税,也是对税收加深了解、自我认知纳税人身份的过程。通过年度汇算唤醒居民个人的纳税意识,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2.充分释放普惠居民及其家庭的改革红利。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了多档税率级距。据统计,工薪阶层的减税面是100%。其中,8000万人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万人的减税幅度在70%以上,减税效应十分显著,大大降低了居民及其家庭的税负。以自然人为主体、以家庭为依托的附加扣除优惠政策受到纳税人的普遍认可,很多纳税人享受到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而无需年度汇算的待遇。
3.初步构建税务部门与自然人直接沟通的新机制。各级税务部门推出系列措施保障年度汇算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包括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采取图片、视频、漫画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在关键时间节点,通过短信和微信等方式提供点对点提醒服务,并畅通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96005656专线三条交流渠道;为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以保证年度汇算全面覆盖各类纳税人群体。
4.加快运行互联网+智慧税收自然人管理新模式。税务部门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整合扣缴申报和年度汇算申报数据,将数据风险管理模式贯穿年度汇算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年度汇算之前,对代扣代缴数据进行整合,提取需要参加年度汇算人员的信息,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不同人群的申报时间段。年度汇算期间,对已办理申报、但与系统测算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的纳税人,分批进行疑点数据核实,提醒纳税人及时修改申报错误。在年度汇算之后,对申报数据进行核查比对,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分析。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实施异议申诉处理闭环管理模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集中运用大数据和智能分析技术,合理设置和灵活调整分析指标,及时识别和预警疑点数据并下发至主管税务部门,为年度汇算工作保驾护航。
5.有效发挥扣缴单位协税护税效能。根据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特点和扣缴义务人掌握本单位职工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扣缴义务人要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先行把关。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实践证明,在扣缴义务人的有效协助以及税务人员严格落实网格化动态管理的要求下,年度汇算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虽然首轮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良好成效,但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治理中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看,该税种在税制设计、征管能力和便民服务等方面仍需不断完善,因此借鉴和参考国际上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十分必要。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国际借鉴
(一)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审视,各国均设计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年度汇算制度
1.汇算范围。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课税制,即纳税人的所得无论来源和性质,全部纳入汇算范围。综合课税的最大优点是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美国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种设计贯彻了量能负担原则,纵向上实现所得多则纳税多,横向上避免由于收入结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不公等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则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制度,目前仅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纳入年度汇算范围,而对于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主体实现的经营收入,以及作为高收入者主要收入来源的财产转让、股权分红等所得并未涉及。年度汇算制度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头戏,在价值导向上注重公平、兼顾效率,规避了综合课税制度下年度汇算计算过于复杂给纳税人带来的困扰。
2.课税单位。目前国际通用的课税单位有三种:以个人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和以夫妇为单位。由于各国税制设计理念不同,课税单位的选择也存在差别。本着简化税制的理念,英国、德国、新西兰、韩国和中国采用单一课税单位,前两个国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后三个国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美国采用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分别申报、一家之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寡妇或鳏夫申报五种方式。
(二)从办税方式和退税流程审视,各国都充分考量征管环境与便民办税
1.汇算方式。目前国际通用的汇算方式有三种:一是雇主代扣代办。日本对仅有工资收入且年收入在2000万日元以下的个人采取简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由雇主按月预扣并在年末统一进行汇算,以减轻征纳双方的工作。二是税务中介机构代办。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税务中介体系承担了大量的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澳大利亚对税务中介业务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居民通过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纳税和退税,纳税人支付给税务代理机构的所有费用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美国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要途径是雇佣会计师或职业申报公司,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比较复杂,例如拥有海外公司分红等,可以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申报事项比较简单,纳税人可以选择服务费相对低廉的职业申报公司。纳税人还可以选择自行申报,市场上常见的申报软件包括turbo tax、taxact等。此外,针对低收入或年长的纳税人,美国还提供免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服务。德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通常通过聘请专业的税务会计师来完成。对于税务会计师代报的申报表,税务部门一般不再检查,只保留日后的复审权。三是个人自行办理。虽然西方国家普遍采用雇主和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但仍有一些纳税人选择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比如新西兰2018-2019财年共有88.8%的申报通过税务局官网完成。
2.退(补)税方式。综合比较各国的退(补)税方式,新西兰税务局的做法更具有选择性,其提供多种方式以便纳税人基于自身情况作出最优选择。主要包括:直接退回至本人银行账户;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的预扣税;用于支付本人本年度应偿还的学生贷款;退回至他人的税收账户;用于支付他人本年度应偿还的学生贷款;用于缴纳其他税种的税款等。
(三)从成本和效能的角度考量,国外重视对自然人的事中和事后管理
1.加强事中和事后管理。一是做好事中管理。在个人所得税汇算事中管理上,美国、意大利、日本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个人基础信息的查询和修改;在纳税人端可以看到填报说明、风险提示等;可以为纳税人自动计算税款;可以进行稽核比对、自动预警等,对于漏报错报的情况系统能够做到自动提示,让纳税人自行进行调整;纳税人即使提交了申报表格,在税务部门审核之前还可以自行进行修改。二是加强后续管理。各国税务部门都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美国通过交叉稽核开展后续管理,对自然人各类信息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开展单独审验。一旦发现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经数次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将采取冻结信用卡或资产、降低个人信用评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意大利通过自主核查和实质性核查进行后续管理。意大利税法规定,自主核查是税务部门将涉税信息登记库与纳税人申报内容通过税务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实质性核查是指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外部共享信息库进行比对,若比对结果存在异常,则通知纳税人这一情况。纳税人如果认同税务局核查比对结果,则按要求补缴税款、罚金和利息;纳税人如果不认同,则需举证说明。如果纳税人能够举证证明申报内容的正确性,则可以与税务部门达成合解,税务部门将重新向纳税人发送合规通知,纳税人据此缴纳税款,但无需缴纳罚金和利息;如果纳税人无法举证说明申报的正确性或收到通知后拒不回应,税务局将给予相应处罚。
2.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管理。各国十分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管理,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到税收风险或税款集中度高的自然人群。一是采取个人与企业一站式监管方式。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大企业和国际税收司负责管理10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公司、个人和合伙企业。虽然高收入高净值个人和其他个人纳税人一样填报1040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在开展税务审计时,irs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及其名下的所有公司一并检查。美国设有专职负责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税务检查的税务审计人员,在国际税收专家、律师等指导下完成税务检查。二是内设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意大利税务局内设税务信息研究分析机构,通过综合比较相关行业收入总体情况和行业从业人员纳税申报信息,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研判。若发现异常申报信息,则将相关情况转至税务调查部门或财政卫队税务调查部门。意大利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各行业高收入划定的具体标准因行业而异。三是划定统一标准。日本国税厅设立个人课税部负责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标准划定,并在全国统一执行。例如明确拥有证券分红4000万日元以上、有价证券800万份以上、贷款本金1亿日元以上、不动产收入1亿日元以上、经营所得1亿日元以上、让渡山林所得10亿日元以上、取得资产4亿日元以上、获取遗产继承5亿日元以上、非上市企业股票10亿日元以上、有大规模海外交易、注册资本1亿日元以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富裕阶层个人,对其实施重点调查。日本国税厅通过国外汇款调查书、国外财产调查书和财产债务调查书掌握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国际交易情况等。
3.重视境外所得申报管理。发达国家普遍对居民在境外的所得、资产等信息进行有力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美国、法国、日本规定了海外账户自动披露制度,美国鼓励申报境外收入、金融账户等不合规的纳税人主动披露,irs将酌情减免处罚。法国对在海外持有资产的法国居民实施新的自愿披露程序,纳税人应披露所有未申报的外国资产和相应收入或收益。日本建立海外资产报告制度和资产负债报告制度,要求境外资产或者全球资产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要向税务部门报告。韩国专门设立尖端反避税中心,开发fx系统。该系统是韩国首创的全球唯一的外汇信息集中系统,凡是在韩国境内的外汇交易,处理业务的银行必须在fx系统中进行申报登记。韩国《外汇交易法》规定,负责外汇交易业务办理的银行办理超过3000美元的外汇交易必须向韩国国税厅、关税厅等机构通报,当年累计交易超过1万美元的账户将被视为监控对象。
(四)从纳税遵从法律设计和管理方式审视,完备严厉的惩戒措施不可或缺
1.滞纳金和罚款规定详尽。各国为督促自然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均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以美国为例,其规定较为细致。一是一般性滞纳金及罚款。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滞纳金为所欠税款×0.08%×滞纳天数,比率根据市场利率进行调整;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罚款为所欠税款×0.5%×滞纳月份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多征收所欠税款的25%;延迟申报的罚款为所欠税款×5%×延迟申报月份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多征收所欠税款的25%,若是故意延迟申报,罚款为每月15%,最多征收所欠税款的75%。二是对错误申报和虚假申报处以额外罚款。错误申报的罚款为应纳税款的20%或40%;对于不真实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将被处以5000美元的固定罚款;对于欺骗性的虚假申报,罚款为所欠税款的75%;纳税人虚假申请税前扣除或抵免的,10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扣除或抵免;纳税人虚假报税逃税的,将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2.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irs可以以征税目的没收、变卖个人财产抵税,例如汽车、船、房子,也可以从工资、退休金账户、股息、银行账户、租金收入、应收账款、佣金等收入中扣款,以支付税款。日本对于不履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加收无申报加算税,应纳税额在50万日元(含)以下,无申报加算税按应纳税额的15%计算;应纳税额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无申报加算税按应纳税额的20%计算。
综上,国外汇算制度设计和征管方式与其税收环境相适应,我国也应结合国情和税情,进一步优化汇算制度,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相关制度设计
1.完善基本操作流程。适时完善汇算工作的操作流程,针对纳税人年度内变更工作单位和地点,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数据共享共通,如何确定纳税人申报地点等事项,以及扣缴单位没有扣缴的收入自行申报后是否需要补税等基层税务部门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为今后汇算工作提供政策指引。
2.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下,存在由于收入金额相同但收入结构不同,出现应退(补)税额不同的情形,导致部分纳税人税感不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进一步调整汇算范围,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让公平惠民更进一步。
3.调整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我国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为实行家庭课税制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逐步推行家庭申报制,以夫妻为申报主体,更好地兼顾家庭实际收入与负担情况,更加体现出税收公平原则。此外,借鉴国外非居民税收征管经验,对非居民个人也引入年度汇算机制,允许其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并进一步明确申报程序。
(二)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逐步实现费用扣除指数化。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大部分费用扣除项目都采用固定数额的扣除标准,相对简单、易于操作,但未考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差异等问题。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构建灵活的扣除机制。例如采用税收指数化,实行每年浮动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切实化解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者造成的税收负担。
2.立足国家发展战略,加大科技进步优惠政策的广度和力度。为鼓励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建议对个人获得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性机构(组织)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研发补助(补贴),个人科技研发投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减征个人所得税。
3.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弱势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与西方国家以政府赡养、社会赡养为主的情况不同,我国子女负责赡养老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建议充分考虑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完善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对老人年龄段和收入水平进行细致划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赡养负担。此外,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应考虑更加细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和抵免等方面给予较其他群体幅度更大的优惠,更好地弘扬公俗良序。
(三)加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控
1.加大事后核查和违法惩罚力度。进一步强化自主核查和实质性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发送不合规申报通知,提醒并要求纳税人限期举证或改正,并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设置罚款比率。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完全举证义务。对于未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虚假申报等行为的纳税人,采取惩戒措施。例如对虚假填报扣除和抵免项目的纳税人,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抵免;违法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予以惩戒等。
2.实施分级分类退税审核管理。退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的关键环节。鉴于涉及退税的纳税人数量较多,可以在受理退税申请时依据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不同,对退税审核所需资料实行差异化管理,以提高退税效率。即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可以免于提供证明材料,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信用等级一般的纳税人仅需提供证明自身收入及财产的声明类材料;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除提供自身收入及财产的声明类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佐证材料。
3.加强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管理。为减少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我国应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到税收风险或税款集中度高的自然人纳税人群体。在高收入人群的设定标准上,可以按照操作简便、容易识别的原则设置净资产额、收支额等界定指标。对于符合高收入标准的大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群体,由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及其所属企业的一站式监管。对其他高收入人群,设置自然人管理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并与外汇、银行、保险、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个人财产、大额捐赠、大额费用支出、境外收入等信息变化,精准识别高净值纳税人,及时发现税收风险并予以应对。
(四)健全多元化个人所得税服务体系
1.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在首轮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中,虽然税务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辅导工作,但距离人人懂政策、会操作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庞大的现实,税务部门需要不断丰富政策宣传内容和途径,以进一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将个人所得税政策写入课本,使我国公民从学生时代就系好履行依法纳税的第一粒扣子。
2.推广普及网上办税。以税收大数据、智慧税务等信息技术为依托,优化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app端的办税功能,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税,实现由人人对话向人机对话转变。在汇算工作前期,精准推送预扣预缴信息,降低纳税人误填误报的比例。在汇算工作中,通过web端和app端为纳税人提供表样服务、预填服务、风险提醒服务,使更多纳税人能够独立办税。在汇算工作完成后,及时准确评估申报情况,进行必要的反馈和告知。
3.优化退税服务措施。可以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构建高效便捷的退税机制。拓展银联等第三方支付,对一定数额以下的退税采用电子审核的简易退税流程,实行即办即退。可以借鉴新西兰等国经验,进一步丰富退税形式,除了直接退回本人银行账户外,还可选择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预扣税,或者用于缴纳其他税种的税款等。
4.鼓励发展税务中介服务。建议鼓励推动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形成社会化、普及化的税务中介服务体系。可以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对税务中介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对居民通过税务中介机构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其支付给税务中介机构的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四、对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若干思考
(一)聚焦社会改革,维护公平正义
1.强调德法并治。立足我国国情和税情,逐步实现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期突出德治为主的基础作用,形成自治为先,信用管税的德治格局。在不断完善自然人税制、征管制度等法治建设的基础上,突出德法并治,推动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
2.优化治理格局。在当前我国转变政府行政理念、构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背景下,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税收征管格局应逐渐向前置管理(比如推行预评估制度、预填报制度等)发展,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的根基,实现纳税人自觉遵从。
3.满足公众需求。纳税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要,统筹兼顾好税收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
(二)加快信息集成,强化多维治理
1.从有利于社会治理的角度,建立公民纳税人识别号数据库。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将个人涉税信息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和以银行信息为核心的数据交换平台,为税收征管和核查提供数据支撑。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全面监管,也有利于强化社会治理。
2.从有利于政府治理的角度,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的部门间共享共用。由于涉及部门多、信息共享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信息化建设需要逐步完善等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尚未建立起针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共享数据库,涉税信息共享不充分、税源信息掌握不全面等情况仍然存在。建议参考西方国家的个人信息建设机制,财政部牵头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息需求,接收信息并开展分析。同时在政府治理过程中,逐步扩大纳税人识别号及其个人所得税信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款流失风险,还将有助于公共部门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从有利于税收治理的角度,加快智慧税务建设进程。区块链、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创新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方式及自然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可以将先进技术与自然人税收治理结合起来,打造1+4+n的智慧税务建设架构。用一个智慧大脑作核心,用四个智慧平台作支点,用n个智慧应用作延伸,推动自然人税收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管理(见图1)。
(三)完善制度体系,跟进税制建设
1.税制改革和征管制度同步优化。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更侧重法人的税收征管,对自然人的征管法条明显不足,因此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税务部门采集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权利,以及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涉税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并细化提供方式、标准、责任等,从法律层面为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完善惩戒措施。明确税务部门对自然人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处罚权限及措施,以及税务部门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赋予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的充分检查权。
2.税制改革与信用制度同步完善。针对当前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基本空白、自然人信用管理平台缺失、自然人联合奖惩机制不健全等现状,将自然人税收征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加快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为全面试行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提供制度支撑。同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要积极融入地方诚信体系建设,逐步覆盖自然人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3.税制改革与其他法律同步衔接。一是与我国《民法典》相衔接。《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确定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当前税法尚未厘清个人和自然人两个概念的关系,建议将现行纳税主体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相呼应。此外,《民法典》将隐私保护上升为权利层面,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主动保护的义务。可以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专门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和其他涉税信息。二是与我国《电子商务法》相衔接。结合《电子商务法》相关内容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电商平台信息披露的义务和税务部门的检查权、处罚权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网店经营所得的申报纳税、税额确认、年度汇算等具体事项。三是与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相衔接。建议尽快制定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行为的法律,为税务代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的信用评级机制,督促其重视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持行业操守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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