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工作人员:
您好!关于部分政策文件,需要跟贵局确认:
1、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是否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发【2013】6号文,第四条第14点,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这个文件是否有效,现在是按哪个文件来执行的?
感谢您的辛苦付出!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1994)财税字第2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是有效的。
2. 未找到国发【2013】6号的相关文件,请您重新核实为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答复单位:西藏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14
税屋提示国发〔2013〕6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官方链接:
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3-02/04/content_1624.htm
2、http://www.gov.cn/zwgk/2013-02/05/content_2327531.htm
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是否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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