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计抵减计算销售额占比计算要点
问题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是否剔除免税额?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特别提示1】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1】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5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40万元,提供国内四项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1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70万元。
解析:该企业应按照(40+70)/(40+70+100)=52.3%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2:如果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刚好达到50%,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操作要点
(一)提交途径:
1.通过电子税务局;
2.前往办税服务厅。
(二)可以填写声明的纳税人范围: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特别提示2】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声明。
【案例2】2019年2月10日成立的企业且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在2019年4月1日后填写声明。
【案例3】2019年5月10日设立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30日前,不能填写声明。经营期满3个月即8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
(三)确定适用政策年度:
适用政策可选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选择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不晚于当前年度;
【案例4】某企业2020年2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前,不能填写声明。经营期满3个月即2020年5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但如果在2020年5月填写声明,政策适用年度只能选2020年,不能选2021年。
2.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案例5】某企业2019年5月10日设立,2020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只能从2020年2月开始适用政策,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只能选择2020年。
3.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
【案例6】某企业于2019年11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实际经营月份小于2个月,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后填报声明,并且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应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
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提交,但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所以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案例7】某企业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不能从2019年2月1日起,只能从2019年4月1日起。
【案例8】某企业2020年2月1日设立,2020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适用年度选2020年后,有效期不能早于2020年5月。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案例9】某企业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案例10】某企业2020年2月1日设立,2020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适用年度选2020年后,有效期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
【案例11】某企业2019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
【案例12】某企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
三、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申报操作要点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案例13】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2万元,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3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2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20000”和“0”
【案例14】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2万元,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1.5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5万元,“期末余额”为0.5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15000”和“5000”
【案例15】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3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3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3万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3000”
【案例16】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相关条件,2019年6月应纳税额为3万元,加计抵减额为4万元。2019年7月销项税额7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7万元。实际抵扣税额3万元。
解析:2019年6月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万元,结转7月继续抵减。
2019年7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7万元*10%=0.7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1-0.7=1.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70000-(100000-70000)-13000=27000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13000”和“0”
四、新增票表比对规则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系统新增了加计抵减台账,以控制《附列资料(四)》中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一)比对规则
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
(二)加计抵减台账
系统对已经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逐户建立台账,并自动提取、计算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有效期内的相关数据,台账格式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数据
第1栏税款所属期:取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期内有效申报记录的税款所属期;
第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数据;
第3栏进项税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4栏已计提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四)》第8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数据;
第5栏已计提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计提额;
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为纳税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期末的可计提额,计算公式为6=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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