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成本收到发票付款部分款项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关于计提成本收到发票付款部分款项,则这样做:
1、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没有收到发票,可先暂估
借:工程施工--暂估人工费 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2、完工结转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暂估人工费 原材料
3、发票来了,红冲第2笔红分
借:工程施工--暂估人工费 原材料 负数
贷:应付账款 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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