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器具费用一次扣除需 (重视后续管理)

日期:2022-12-03 21:11:3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中具体政策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4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利好的同时,忽视了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

近两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特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允许加速折旧;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54号文件的力度则更大,规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不再区分行业,均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从性质上来讲,属于时间性差异,虽然对企业的总体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通过把逐年折旧转为一次性的成本费用,降低企业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向后平移,可以推迟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企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根据46号公告,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一次性税前扣除有关手续。该公告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对企业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以及后续管理要求等均进行了规范。

同时,纳税人在享受54号文件优惠政策时,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比如,某企业于2017年12月购进一套生产设备,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企业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并于2018年1月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进项税额17万元,企业按规定认证并申报抵扣。该设备于2018年2月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会计核算上企业以不含税价1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对该设备按照10年计提折旧,但在税务处理上选择在2018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019年5月31日前,企业在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会计上已经计提的该设备折旧就应该作纳税调减处理,并需要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购进该设备的发票;(2)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3)核算该设备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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