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 (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等13个税收 (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2-12-03 21:14:0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货物和劳务税类(8月热点问题)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1、问:航空运输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问:通过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3、问: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得税类(8月热点问题)

  二、所得税类

  4、问:企业购进设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规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6、问: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适用的减除费用和税率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7、问: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减除费用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其他税费类(8月热点问题)

  三、其他税费类

  8、问: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9、问:购置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10、问:单位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享受环境保护税的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系统运行类(8月热点问题)

  四、系统运行类

  11、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初始化注册时提示“企业信息不存在或为无需下发”的状态?

  答:1.请检查网络是否通畅。

  2.检查输入的税号是否正确,税号中有字母的一般需要大写,并且不能输入空格。

  3.检查所安装的客户端是否为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提供下载的版本,不要使用其他省份的软件。

  4.完成前三个步骤后,问题依然未解决,请与税务部门联系并提供当前注册的税号。

  12、问:一台电脑能否安装多个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实现多户企业申报?

  答:一个扣缴客户端可实现多户企业的管理。请通过扣缴客户端界面右上角的【企业管理】菜单,添加多个企业,实现“一机多户”模式。

  13、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提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或“暂不验证”能否继续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1.验证状态为“验证成功”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一致。

  2.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请扣缴单位对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存在问题的,应予以修正。

  3.验证状态为“验证中”的,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一般是因为这位员工是省外户籍或身份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验证需要的时间久一些,请耐心等待,待税务部门验证通过后,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

  4.验证状态为“暂不验证”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

  目前,只要报送状态是“报送成功”的,都可以进行后续操作,后续软件升级将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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